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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各部门、所属公司:
经集团第一届董事会第63次(2022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有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
云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云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省重点基金”)的统筹管理,规范省重点基金投资运作程序,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云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规〔2022〕11号)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云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工作的通知》(云财金〔2022〕33号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省重点基金是指由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出资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基金是指由省重点基金和地方政府、社会资本等出资新设或参股已设的子基金,包括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设立的省级产业基金,由各州、市、县、区等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地方产业基金。
第三条 云南省国有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金控集团”)指定云南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产投公司”)以及旗下云南产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云产基金公司”)作为省重点基金的出资主体,负责省重点基金的出资设立、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并负责指导省重点基金对产业基金的参与出资设立、运营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监督产业基金规范运营管理。云南金控集团负责指导监督省重点基金规范运营管理,并做好有关报批、报告工作。
第四条 省重点基金首期规模60.01亿元,由云南省财政厅注资到云南金控集团,再由云南金控集团注资到云南产投公司,云南产投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60亿元;云南金控集团下属云产基金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100万元,并担任基金管理人。
第五条 省重点基金主要围绕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优化升级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等开展投资,以设立产业基金为主,以直接投资项目为辅,还可配套国家相关基金。
第六条 省重点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到期后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可适当延长。产业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省重点基金存续期。
第七条 省重点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对产业基金的出资,应在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同比例到位,各出资方应按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投资亏损应由各出资方共同承担,省重点基金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章 投资要求
第八条 对于省级产业基金,省重点基金的出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省级产业基金认缴规模的30%;对于地方产业基金,省重点基金与地方的出资要求为:基金设立两年内,原则上按1:1出资;基金设立两年后,原则上地方的出资不低于省重点基金出资的2倍。省重点基金配套国家级基金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重点基金或产业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超过省重点基金或产业基金认缴规模的20%,原则上不得对所投项目控股,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特别重大项目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不受上述所设比例限制。
产业基金章程或协议中应明确约定省重点基金对产业基金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比例限定。
第九条 产业基金直接和间接投向省内的资金比例不低于产业基金总规模的70%,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在产业基金存续期内,产业基金投向省外的投资额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计算为产业基金投向省内的资金:
(一)省外被投企业注册地迁至省内,或被省内企业收购、控股等,则对该等省外已投企业的投资金额;
(二)省外被投企业对云南省内有符合当地鼓励产业方向的新增实际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新设企业或投资已有企业),则该等省外已投企业在云南省内实际投资金额,但不超过产业基金投资该等省外企业的投资金额;
(三)省外被投企业获得投资金额明确用于云南省内(包括向云南省内的上游产业链采购原材料等),则对该等省外已投企业的投资金额中实际用于云南省内的投资金额;
(四)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的投资符合上述要求的;
(五)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重点基金和产业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 省重点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基金投资事项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云南产投公司委派2名、云产基金公司委派1名委员,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权限内基金投资事项作出决议,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视为通过。
产业基金应按照市场化方式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项目投资决策流程一般应包括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决策及决策执行等程序。
第十二条 省重点基金投资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各领域产业发展情况,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要求,商省重点基金管理人共同编制产业基金设立方案。
(二)申报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按照《产业基金申报指南》(见附件)的要求,向云南金控集团或其指定的省重点基金管理人提交申报设立产业基金文件,包括产业基金设立方案、基金管理人情况、基金章程或协议草案、出资人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资料审查。省重点基金管理人对产业基金设立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相关内容是否符合《云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规〔2022〕1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云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工作的通知》(云财金〔2022〕33号 )及本细则的要求。
(四)决策程序。按内部决策程序,经云南金控集团审议、省重点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后,由云南金控集团将产业基金设立方案提交省重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省财政厅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协议签署。产业基金获得设立批复后,由省重点基金与产业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签订产业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各项法律文件。
(六)实缴出资。产业基金管理人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向省重点基金提出资金需求,由省重点基金管理人按规定程序审核并进行出资。
(七)投后管理。产业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等对产业基金进行投后管理,重点关注项目运行、出资权益、风险控制以及投资退出等内容。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合理的投资流程和决策程序,严格的合规、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所投行业基金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
(四)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五)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退出案例;
(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具有以下情况的产业基金管理人可适当放宽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募资能力,有较明确的意向出资人和出资金额,已出具承诺函或意向函的出资金额占比不低于50%,承诺在中选后最迟6个月内按时完成设立任务,原则上9个月内落实首批投资;
(二)第三方知名机构权威行业排名前50名的机构;
(三)产业基金战略合作方推荐的产业基金管理人;
(四)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认定的其他产业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管理人其他要求:
(一)制订产业基金方案中省重点基金出资比例、投决机制、投资方向、投资领域、管理费及门槛收益率、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计划和策略切实合理可行,鼓励吸引更多社会资本;
(二)拥有较强的行业研究能力,拥有丰富的拟设产业基金投资范围的优质项目储备资源。同时具备较深厚的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能够较好地为被投企业提供投后增值服务。
第十六条 在产业基金的申报材料中,产业基金管理人情况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概况;
(二)股权结构及历史沿革;
(三)财务与信用情况;
(四)机构已管理基金及过往投资案例情况;
(五)机构管理团队情况;
(六)机构内控体系建设、投资决策流程及风控体系建设情况;
(七)产业基金投资运营策略;
(八)利益冲突与防范证明材料;
(九)其他必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在产业基金的申报材料中,产业基金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的背景及目标;
(二)设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三)拟投领域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及重点项目储备;
(四)相关领域财政资金的投入、改革情况及效果分析,财政出资来源建议、出资额度,省重点基金退出条件和方式;
(五)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
(六)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基金要素;
(七)基金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等;
(八)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对产业基金的支持措施;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协议签署后应及时完成工商注册及基金备案工作。
第十九条 省重点基金可向产业基金委派投资决策委员,委员席位根据产业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确定。
第二十条 省重点基金对产业基金的出资原则上应与其他出资同期同比例到位,并采取分期出资,当上期出资的70%完成投资后方可申请下期出资。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负责牵头建立相关产业基金的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项目和企业变化情况严格筛选,调入调出,保障产业基金在省内快速投入。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可优先从省级相关部门建立的投资项目库中选择,具体决策由产业基金根据投资决策程序确定。
第四章 投资退出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基金对产业基金的投资,应在产业基金存续期满、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通过份额回购、转让、清算等方式适时退出。
省重点基金或产业基金对项目的投资退出,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退出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转让、并购退出、境内/境外IPO上市后股票减持退出、股东及管理层回购退出以及股权协议转让等。
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不得超过产业基金的存续期,存续期内,对投资回收资金原则上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在项目退出或清算收回资金时,应及时将省重点基金出资和归属省重点基金出资的收益、利息等全部交回省重点基金。省重点基金收回的资金原则上应及时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省重点基金有权要求提前退出,产业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省重点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产业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规定的方式计算,因省重点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产业基金管理人承担。
(一)章程或合伙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基金绩效达不到绩效目标;
(三)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产业基金账户1年以上,产业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募集社会资本低于约定下限的;
(五)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领域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的;
(七)发现其他危及产业投资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基金的管理费,按实际出资到各产业基金规模和直接投资规模的0.5%/年支付,实际支付比例应依据基金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产业基金的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与各出资人共同协商约定。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基金和产业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但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基金和产业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重大关联交易制度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作,防范各类风险。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基金、产业基金应由基金管理人以竞争性方式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托管机构对资金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监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投资人以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产业基金的,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第二十九条 云南金控集团指导云南产投公司加强对省重点基金的运作管理,监督检查省重点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按有关规定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及时报告省重点基金管理委员会。
省重点基金管理人督促产业基金管理人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指导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识别、防范及处置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运营风险。
第三十条 省重点基金、产业基金和云南金控集团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及其委派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十一条 省重点基金和产业基金应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思想,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尽职免责是指在开展基金投资业务过程中,给予基金投资运作适当风险容忍度,遵循基金投资运作客观规律,不将正常投资风险及基金或单个项目亏损作为追责依据,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人员适用尽职免责的前提条件为:
(一)诚信合法。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人员在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决策、投资、管理、收回等全过程遵循法规和监管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投向合规。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按照《云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规〔2022〕11号)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
(三)管理规范。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投前、投中、投后管理。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经营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在基金投资业务开展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对相关员工尽职免责:
(一)在决策中严格履行了决策程序,认真请示报告,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但仍然出现决策失误的。
(二)在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变化、法律法规调整、市场环境变化、不可抗力影响或难以预见的非主观故意因素,造成失误和偏差或造成损失的。
(四)在程序合规、尽责履职基础上,因先行先试、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科学估值出现偏差、政策变动、投早投新等出现亏损情形的。
(五)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明确追究责任的情形,不属于尽职免责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尽职免责机制:
(一)涉及道德风险、违规违法运作基金的;
(二)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基金投资范围的投资活动;
(三)违反程序决策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四)在进行尽职调查、研究论证中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提供虚假信息,掩盖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的;
(五)投后管理不尽职,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隐瞒不报;对明显存在的风险预警信号未及时揭示、未采取措施的。
第七章 考核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产业基金管理人根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按年度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以及省重点基金管理人。
产业基金评价结果作为省重点基金出资、基金存续、收取管理费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较好的基金,可采取追加投入、利益让渡等方式给予激励;对于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基金,应减少投资,直至提前退出。
第三十六条 省重点基金管理人按年度收集产业基金的绩效自评,根据省重点基金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对省重点基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云南金控集团,由云南金控集团将评价结果报省重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组织对省重点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目标实现程度、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省重点基金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基金存续、收取管理费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产业基金管理人应按要求向省重点基金管理人报送以下资料:
(一)按季报送产业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二)按季度、年度报送产业基金运营报告,内容包括产业基金的政策引导效果、出资变动、资产负债、基金估值、利润及分配情况、管理费用、投资及投资损益情况等运行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按季度、年度报送托管机构出具的资金托管报告。
(四)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审计的产业基金年度审计报告。
(五)产业基金投资企业主要统计表;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省重点基金管理人应按要求向云南金控集团报送以下资料:
(一)按季报送省重点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二)按季报送省重点基金的政策引导效果、出资变动、基金投资回报、管理费用、资产负债、投资损益等运行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审计的省重点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云南金控集团根据《云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省重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省财政厅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云南金控集团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产业基金申报指南
一、公开申请
云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基本信息及产业基金申报指南将在云南省国有金融资本控股集团网站(公司网址:http://www.lorass.com/)发布。
云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各领域产业发展情况编制产业基金设立方案。产业基金申请机构按照本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模板见后)。产业基金申报采取递交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请申请机构先将包括盖章扫描版及word版的电子材料发送至官方邮箱([email protected]),经省重点基金管理人初审认为无需补充的,再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需要正本1本和副本2本,正副本均需加盖骑缝章。纸质版邮寄至云南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云投财富商业广场B1栋19层)。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
二、方案初审
省重点基金管理人对产业基金设立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相关内容是否符合《云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规〔2022〕1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云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工作的通知》(云财金〔2022〕33号 )及《云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及电话反馈初审意见。
三、尽职调查
省重点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基金申请机构及投资团队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四、报批程序
按内部决策程序,经云南金控集团审议、省重点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后,由云南金控集团将产业基金设立方案提交省重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省财政厅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发布通知
产业基金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结果将在云南省国有金融资本控股集团网站上发布。
XX基金设计方案
一、基金方案
(一)设立的背景及目标;
(二)设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三)拟投领域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及重点项目储备;
(四)相关领域财政资金的投入、改革情况及效果分析,财政出资来源建议、出资额度,省重点基金退出条件和方式;
(五)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
(六)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基金要素;
(七)基金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等;
(八)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对产业基金的支持措施;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基金管理机构
(一)机构概况;
(二)股权结构及历史沿革;
(三)财务与信用情况;
(四)机构管理团队情况(表1);
(五)机构已管理基金及过往投资案例情况(表2、表3);
(六)机构内控体系建设、投资决策流程及风控体系建设情况;
(七)产业基金投资运营策略;
(八)利益冲突与防范证明材料;
(九)其他必要说明的情况。
三、项目储备
(一)重点拟投项目(详细介绍目前对接较为成熟的拟投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拟投资时间、投资方式和投资金额等)
(二)项目储备情况(列出全部储备项目基本情况,表4)